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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已尽义务不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8日 



2.5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已尽义务不承担责任

□信息时报记者 廖宴思

通讯员 张进才

“警察同志,我的银行卡在手里,存款却被莫名其妙转走了。”家住江门恩平的吴先生去年4月向公安报案反映,他存在银行里的25000余元被疯狂盗刷37次,而他并未进行过相关操作。吴先生认为银行存在过错,便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银行已尽安全管理责任无需赔偿。

吴先生:银行未保证储户资金安全应负责

吴先生是恩平某国有银行的储户,该账户是银行代其单位发放工资和划扣社保费用所用。2016年4月13日,银行通知其卡上余额不足以划扣社保款项后,吴先生当即到银行查询,发现账户仅剩9.29元,他被告知存款25890元是被第三方平台转走的。4月22日,吴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先后找银行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但未果后,吴先生把银行告上法庭。

吴先生认为,自己一直持有银行卡和存折,从不外借,也从不用卡消费,密码也不会泄露,对于存款资金损失自己无任何过错。银行违反了保证储户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全额赔付自己被盗款项。

银行:已尽义务不承担责任

而银行方面认为,吴先生的涉案银行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项目,但早在2014年办理了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已约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银行表示,吴先生银行账户资金被盗期间,银行向其预留手机号发送了动态验证码、每笔的交易金额和余额情况,已履行告知义务。亦有短信试图篡改提醒服务但未成功,如不是吴先生自己操作,就是手机被犯罪分子控制。因此,是吴先生自己没有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号、注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应当对其资金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吴先生保密不善 银行无过错

法院认为,吴先生的银行卡于2016年4月9日至11日发生的37笔交易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是通过发卡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行的交易。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通并完成支付,需要持卡人的银行卡卡号、密码和发送至持卡人预留手机号上的短信验证码等,三者缺一不可。银行卡密码是由持卡人吴先生自行设置并保管,短信验证码则是由交易系统唯一发送至持卡人吴先生预留手机号码上,上述信息均属于持卡人个人秘密信息且其有保管义务。

银行已举证证明其动态验证码是发送到持卡人所预留的手机上,则银行可以认定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经本人授权交易。同时,银行在每笔的交易后都发送了金额及余额提醒服务。因此,银行已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

法院提醒,群众应当妥善使用、保管自已的手机,防止犯罪分子通过病毒木马操控手机,拦截手机信息从而窃取绑定的银行账户存款。本案中吴先生并未妥善谨慎使用手机,使他人有机可乘,造成存款损失。依照合同法规定及双方约定,吴先生主张银行赔偿存款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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